进出口报关单的填制要求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的方法总结

2024-10-06 10:34

报关单填制规范

1.报关单的填制必须真实,要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批文、、装箱单等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中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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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同合同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同一批货物中有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也须用不同的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3.一张报关单上如有多种不同商品,应分别填报清楚,但一张报关单上最多不能超过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

4.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料、及进口后经批准转内销或作为资产顶进,也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

5.报关单中填报的项目要准确、齐全。

6.电脑预录入的报关单,其内容必须与原始报关单上的内容完全一致。

7.向海关递交的报关单,事后发现差错,须立即填写报关单更正单,向海关办理更正手续。

8.对于海关放行后的出口货物,由于运输工具配载等原因,全部或部分未能装载上原申报的运输工具的,出口货物发货人应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

海关再次修订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必看)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

(关于再次修订《中华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统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根据《中华海关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范。

《中华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本规范中采用“报关单”、“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

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本栏目填报预录入报关单的编号,预录入编号规则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

二、海关编号

本栏目填报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一份报关单对应一个海关编号。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18位,其中第1-4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第5-8位为海关接受申报的公历年份,第9位为进出口标志(“1”为进口,“0”为出口;集中申报清单“I”为进口,“E”为出口),后9位为顺序编号。在海关H883/EDI系统向H2000系统过渡期间,后9位的编号规则同H883/EDI系统的要求,即1-2位为接受申报海关的编号(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海关代码的后2位),第3位为海关接受申报公历年份4位数字的最后1位,后6位为顺序编号。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境的口岸海关,填报海关规定的《关区代码表》中相应口岸海关的名称及代码。特殊情况填报要求如下: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按转关运输方式监管的跨关区深加工结转货物,出口报关单填报转出地海关名称及代码,进口报关单填报转入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在不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调拨、转让的货物,填报对方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监管场所所在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其他无实际进出境的货物,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

本栏目填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等手续时,海关核发的《中华海关加工贸易手册》、电子账册及其分册(以下统称《加工贸易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备案号。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一)加工贸易项下货物,除少量低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加工贸易手册》及以后续补税监管方式办理内销征税的外,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使用异地直接报关分册和异地深加工结转出口分册在异地口岸报关的,本栏目应填报分册号;本地直接报关分册和本地深加工结转分册限制在本地报关,本栏目应填报总册号。

加工贸易成品凭《征免税证明》转为减免税进口货物的,进口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出口报关单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对加工贸易设备之间的结转,转入和转出企业分别填制进、出口报关单,在报关单“备案号”栏目填报《加工贸易手册》编号。

(二)涉及征、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

(三)涉及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行原产地证书联网管理(CEPA、澳门CEPA,下同)的报关单,填报原产地证书代码“Y”和原产地证书编号。

(四)减免税货物退运出口,填报《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意退运证明》的编号;减免税货物补税进口,填报《减免税货物补税通知书》的编号;减免税货物结转进口(转入),填报《征免税证明》的编号;相应的结转出口(转出),填报《减免税进口货物结转联系函》的编号。

(五)涉及构成整车特征的汽车零部件的报关单,填报备案的Q账册编号。

正确填写报关单一般有哪些要求?

一、报关单填写必须真实。特别是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原产地、单价等内容必须真实,以免涉及伪报及虚报的情形。报关单填写要做到真实需遵守两个原则:其一是单证相符,即与报关单有关的合同、批文、、装箱单等必须相符;其二是单货相符及报关单申报内容必须与实际所进口的物品相同。

二、每份报关单填报需遵守性。即不同合同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同一批货有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

三、每份报关单填报的货物编号有限制。即一份报关单最多不能填写超过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且需分别填报清楚。

四、报关单各栏目填写需遵守四个重点:1.各栏目需填写详细,内容无误;2.各栏目不得漏填;3.原则上要求打字填报,若用笔填必须字体端正,但不可用铅笔填;4.填报项目更改,必须在更改项目上加盖核对章。

五、以EDI报关的,必须加填有关项目的代码。

六、计算机预录入的报关单,其内容必须与原始报关的内容一致。

七、报关单填报错误的更正手续。当发现报关单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不一致时,需填写报关单更正单,更正内容必须说明更改哪一项货物,若更改内容涉及件数时,尚需对与件数相关的重量、金额等一并更改。

八、已申报并放行的出口货物,若因运输工具等原因造成货物无法装上原申报的运输工具,应向海关递交「出口货物报关单更改申请」。

报关单的填写要求是什么?

关单,即装货单(SHIPPING ORDER)是接受了托运人提出装运申请的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的用以命令船长将承运的货物装船的单据。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指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人,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对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申明,以此要求海关对其货物按适用的海关制度办理通关手续的法律文书。

要求

1、报关单的填制必须真实,要做到两个相符:一是单证相符,即报关单与合同、批文、、装箱单等相符;二是单货相符,即报关单中所报内容与实际进出口货物情况相符。

2、不同合同的货物,不能填在同一份报关单上;同一批货物中有不同贸易方式的货物,也须用不同的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3、一张报关单上如有多种不同商品,应分别填报清楚,但一张报关单上最多不能超过五项海关统计商品编号的货物。

4、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料、及进口后经批准转内销或作为资产顶进,也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

5、报关单中填报的项目要准确、齐全。

报关单填制:数量及单位填报要求

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海关法定计量单位和成交计量单位填报。

2、“数量及单位”栏分三行填报。

(1)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应填报在本栏目第一行。

(2)凡列明海关第二法定计量单位的,必须填报第一及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及数量,第二法定计量单位填在第二行,无第二法定计量单位本栏为空。

(3)以成交计量单位申报的,须填报海关法定计量单位转换后的数量,同时还需将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填报在本栏第三行。如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为空。

例如:

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数量及单位

全棉男式 122640 (第一行,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

100PC Cotton Woven 1042 千克 (第二行,法定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

10220 打 (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报关员培训

1、法定计量单位为“千克”的数量填报,特殊情况下填报要求如下:

(1)装入可重复使用的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如罐装同位素、罐装氧气及类似品等,应扣除其包装容器的重量。

(2)使用不可分割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的货物,按货物的净重填报(即包括内层直接包装的净重重量),如采用供零售包装的酒、罐头、化妆品及类似品等。

(3)按照商业惯例以公量重计价的商品,应按公量重填报,如未脱脂羊毛、羊毛条等。

(4)采用以毛重作为净重计价的货物,可按毛重填报,如粮食、饲料等价格较低的农副产品。

(5)成套设备、减免税货物入需分批进口,货物实际进口时,应按实际报验状态确定数量。

(6)根据HS归类原则,零部件按整机归类的,法定第一数量填“0.1”,有法定第二数量的,按照货物实际净重申报。

(7)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基本特征的不完整品、未制成品,按照HS归类规则应按完整品归类,申报数量按照构成完整品的实际数量申报。

2、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一致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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